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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排查。
经查“台山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行为。
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及《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等规定,我局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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