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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交通运输局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 2020-11-23 09:10:22
  • 来源: 台山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交通运输局
  • 【字体:    

序号

报送单位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索要部门

行政事项

开具单位

1

市交通运输局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6项: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条)第十条,第(四)款,第1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第2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关车型驾驶经历

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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