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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取消及保留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的公示
  • 2019-10-24 01:52: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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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证明事项
填表单位(盖章):台山市交通运输局 填表时间:2019年10月24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索要部门 行政事项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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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江门市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保留类)
填表单位(盖章):台山市交通运输局 填表时间:2019年10月24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的理由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索要部门 行政事项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1 客运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6项: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台山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台山市公安局     县级 许可条件要求  
2 教练员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条,第(四)款,第1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第2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 台山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台山市公安局     县级 许可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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