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交通运输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您现在的位置 :
科技赋能 精准施策 持续开展超限超载整治
  • 2024-08-02 11:28:25
  • 来源: 台山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交通运输局
  • 【字体:    

104056a67282a76c44fa82fa6e4e09bb.jpg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全面提升超限超载治理成效,我市不断推进科技手段在治超执法过程的应用,充分发挥“现场+非现场”联动协作优势,依托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大数据,摸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运行规律,科学组织执法力量在非现场监测点周边路段开展执法检查,高效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经研判,今年以来水步非现场监测点超限超载率不断攀升,5月该监测点超限超载率一度达到了1.25%,远高于我市非现场平均水平,超限超载运输形势较为严峻。通过数据分析,发现12时-14时之间通过水步非现场监测点的超限超载车辆较多。针对运输车辆错时错峰运输逃避监管行为,近期,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交警在国道G240水步路段开展午间错峰执法行动,现场查获粤AD***3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运输,执法人员将该车辆引导至台城超限检测点检测称重,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卸载货物至规定值,公安交警依法作出罚款和扣分处罚。通过询问驾驶员,查实货物装载起运场所为大江高速口附近工地,市治超办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货运源头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工地负责人合法合规装载,坚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同时,将该工地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违法线索抄告属地镇跟进调查。

  截至日前,水步非现场监测点超限超载率已呈现下降趋势,超限超载率较5月份下降49%,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执法成效,充分用好辖区8处非现场监测点,持续深化“线上+线下”执法模式,坚持路面执法、科技治超双管齐下,织密织牢辖区公路治超网,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



  法条链接: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

中国·台山政府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