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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厅印发了《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修订)》(粤交〔2018〕6号),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自2018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鉴于《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及时更新《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我厅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细化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征询意见,并报省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部分删除。根据新颁布的《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原载量标准“道路运政”部分128-130项、132-135项、137-145项删除。
(二)部分更改。《裁量标准》第130项、131项根据新颁布的《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对违法行为的表述和处罚作出更改。
(三)部分新增。《裁量标准》第132-138项为《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新增条款。
第132项:对“未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按照查处次数,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分三个档次进行处罚。
第133项: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相应额度的罚款。
第134项:对“转借、出租或者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处相应额度的罚款。
第135项:对“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处相应额度的罚款。
第136项:对“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处相应额度的罚款。
第137项:对“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按照查处次数,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分三个档次进行处罚。
第138项:对“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按照查处次数,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分三个档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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