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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小客车合乘行为,维护交通运输市场运营秩序,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 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在江门市向社会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功能的,应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已备案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定期向社会公开。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合乘信息。
第四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车辆注册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型、年检记录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二)合乘出行实际驾驶员、车辆必须与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三)提前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计划、时间、路线;
(四)在非法定节假日,只能在早晚通勤时段(7时至9时,17时至19时)分别提供一次合乘出行;在法定节假日,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两次的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五)合乘出行过程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不酒后开车、不超员、不闯红灯、不乱停车,自觉遵守途经道路的各项交通管理要求。
第五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做好合乘出行管理,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合乘监管。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合乘的车辆、驾驶员、出行计划等信息。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行驶轨迹、出行时间、出行次数等,驾驶员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第六条 小客车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合乘过程中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包括车辆油费、电费、气费和通行费,不包含交通事故、车辆折旧等其他原因产生的费用。成本分摊方式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约定,但合乘者分摊的比例不得高于上述直接费用与全部合乘者占全车人员的比例的乘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第七条 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进行的民事行为,相关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自行承担。
第八条 禁止利用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禁止临时起意分摊费用的合乘,禁止签定虚假合乘合同。违反上述规定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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