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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
  • 2017-12-14 11:21:4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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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人大、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各职能股室(含直属各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行政执法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 在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要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提供必要的经费、技术手段和相关条件。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行全面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立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二章 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八条 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就市交通运输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市人大、市政府负责,各副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的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执法责任。

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股室股长(主任)是本股室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股室执法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 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三章 职能股室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 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固定资产、后勤等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办公信息化工作。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教育、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工青妇、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负责办理海员证的审核、上报和因公出访报批;指导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发证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详见附表1)。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等工作;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执法证件管理,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股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及公路、水路、港口、航道等发展战略和专项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上报审批把关;监督交通运输行业实施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申报、攻关并促进成果推广;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审查、上报交通建设、收费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监督管理;组织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实施;负责港口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指导公路养护和农村公路建设、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有关交通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助融资、引资;承担运输量统计、调研工作;参与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建设有关协调工作(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详见附表2)。 

第十四条 综合运输股(含交管总站) 

负责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行业的市场监督管理;参与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道路运输;按规定承担道路运输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道路、水路、轨道交通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工作;指导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收费站(点)的监督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详见附表3)。 

第十五条 港航管理股(港航管理局) 

负责水路运政(水运执法除外)和港口行政管理;参与港口规划及建设项目审核,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船舶代理等辅助性业务的行业管理;负责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我市水路运输行业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协助组织征收和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相关规费;负责组织实施水路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紧急客货运输;负责水路运输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协助查处水上走私违法行为(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详见附表4)。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股(交通应急办公室)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应急救灾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消防及综治维稳工作(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详见附表5)。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股

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管理、监督交通建设资金;负责货物港务费等规费征收的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详见附表6)。 

第十八条 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承担全市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港口行政等方面的交通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详见附表7)。 

第四章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九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二十条 各执法职能股室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股室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具有许可审批权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股室应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执法的各职能股室实施行政处罚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以台山市交通运输局名义进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办文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规则、办法、实施细则和布告等。 

第二十七条 凡以本局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各执法职能股室根据分管局领导的意图起草初稿; 

(二)征求相关股室意见后送办公室审核和规范; 

(三)报分管该项执法任务的局领导审核: 

(四)需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审定的,召开党组会讨论; 

(五)由局长签发。 

(六)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送市府办审核印发。 

第二十八条 本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政府和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报送备案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份。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说明材料。


第六章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法制机构对各执法职能股室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执法监督与普法工作相结合,执法监督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执法监督实行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纵向监督是:局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实施监督;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直接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

横向监督是:局纪检组、办公室作为执法监督的相关部门,对各职能股室的日常执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堵塞执法漏洞,对执法职能股室的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轮换一次。 

第三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负责调查取证的执法职能股室、交管所,必须严格依据询问笔录、证据保存清单等现场调查材料,核实证据,按章处罚。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报执法第一责任人审批,或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各职能股室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需要听证的,由该职能股室组织听证会。对送审和听证的案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和听证报告,报分管该项执法任务的局领导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会审,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必须将案件材料立卷(案卷可分正副卷)送档案室归档或按有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备案,以备监督。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第三十五条 各执法职能股室每年应将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向执法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和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部门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以及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七章 行政执法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受局党组委托,办公室会有关股室按年度对各执法职能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岗位目标和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考核内容: 

(一)本责任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结案率、准确率; 

(三)行政收费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及维持率。 

第三十九条 考核小组向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的考核报告,并提出表彰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局党组批准,对在行政执法和落实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职能股室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职能股室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或对交通行政执法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人员,以及本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发生执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 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经过行政诉讼,因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经过行政复议,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滥用职权,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局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在检查调阅执法案卷,或受理当事人申请等过程,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在受理开业审批、核发牌证;办理认证、年审;办理变更、停业、歇业等业务中,因不按办事程序规定执行而出现差错的; 

(五)在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时,因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误,超越或滥用职权,采取行政措施失当,以及在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交接中出现差错的; 

(六)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按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取证、越权处罚以及出现程序过失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但案件承办人对领导的错误指令提出过异议或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五)执行审批、许可、发证等业务或执行行业检查监督职责的承办人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发生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六)在审批、许可、发证、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包括作出处罚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罚)等程序中发生过错,由出错环节的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追究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范围: 

(一)执法时没有法定的依据; 

(二)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一定后果; 

(三)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 

(四)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五)越权行使执法职权; 

(六)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 

(七)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 

(八)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九)其他应予追究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免予追究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范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造成适用依据出现错误的; 

(三)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五)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六)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其他不应追究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凡需追究过错责任的,要先经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再由纪检组查清案情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组审定。对于需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执法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四)实行离职培训或调高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五)给予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 

(六)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导致本局成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并且已经作出赔偿的,应当追究故意或重大过错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九条 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过错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责任制由台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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