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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交通运输局办事制度
  • 2015-08-26 10:29:0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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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交通运输局办事制度

 

服务承诺制

 一、树立良好的仪表形象。工作人员举止端庄,讲究礼仪礼节,文明礼貌,态度和蔼,提倡文明用语,让前来办事的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二、 树立良好的办事形象。熟练本职工作,随问随答,办事干练利索,勤政高效,作风严谨,办事不拖拉、不推诿。工作认真负责,做到心中有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对外服务既有效率又有质量。

三、 树立良好的廉政形象。牢固树立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廉洁自律,严禁向群众“吃拿卡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本单位办事,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经办股室、直属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其申办事项的制度。

二、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可当场办理的事项,随到随办,一次性办结。对手续不齐全,无法当场办结的申办事项,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的程序、时限,并在群众补齐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结。

三、道路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港口经营、港口作业认可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水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10天内向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由上级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其他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结时限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办结。

五、对群众申办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

六、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一次告知制

一、到本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如群众的手续不完整,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二、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也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办理。

三、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首问责任制

一、来访群众到本单位办事或来电话查询,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到本单位办事或来电查询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

三、来访群众所办或所查询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内的,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和“一次告知制”,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办理或答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得推拖和误导。

四、来访群众所办或所查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但属于本单位职责内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和帮助,并告知其所属股室、直属单位和岗位。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股室、直属单位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及时与本单位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承办部门。

五、来访群众所办或所查询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语言文明,给予耐心说明。

六、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来访群众。

七、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责任追究制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处理与推进工作相结合的责任追究制原则。

四、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首问责任制,对本人职责内的事项不积极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本人职责但属于本单位职责内的事项不引导、不移交,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违反一次性告知制,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违反限时办结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结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等,造成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发生“吃、拿、卡、要”和公路“三乱”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制度规定的。

五、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由局纪检组给予批评教育,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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