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公安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民盟台山市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整治公共场所‘不文明’遛狗行为的建议”已收悉。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以解决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开展整治不文明遛狗行动,促进广大市民和养犬人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进一步营造和谐、文明、优美的生活环境。
一、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我局从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是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和谐、事关“创文”工作的高度出发,开展整治不文明遛狗行动,切实解决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问题,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强化部门联动。我局由相关警种,派出所全力配合,加强与城管、卫健、市监等部门联动,对规范文明养犬管理工作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部门责任。
(三)讲究方法,文明执法。发现收集一些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工作中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对群众反映违规养犬的举报、投诉等,做好记录,妥善处理。对工作中遇到的不文明遛狗问题,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坚决防止简单粗暴,避免激化矛盾。
二、当前工作难点
(一)缺乏管理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9】19号规定,由各直辖市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制订出台养犬规定,目前,广东省内只有广州、深圳、珠海三地通过地级市人大制订出台的养犬规定。
(二)合力有待加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9】19号规定,各相关部门对犬只管理都有一定责任,具体分工如下: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开展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疫苗注射、检测,发放犬类免疫证,犬只集中饲养、无害化处理的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卫健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抢救治疗、疫情检测,犬伤处置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市监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其他部门(街道办、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等负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探索推进养犬管理社会化进程”。经过近年来特别是近期各部门联合行动,各部门职责明确,联动机制顺畅,但工作合力仍有待加强,尤其是总体宣传、经营管理、文明劝导、免疫预防、管理查处、社会参与等方面都有待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
(一)加大宣传。将继续加强宣传工作,继续向广大群众派发统一印制的犬类管理规范的相关宣传单,并联合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微信、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更深入的宣传活动,让社会群众普遍提高文明意识。
(二)加强联动。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联动,落实对养犬的管理措施。继续部署城区各派出所联合台城街道办社区、村(居)委会,向饲养犬只的群众宣传有关文明养犬规定,劝导犬主管好犬只,避免干扰他人,特别是放任犬只恐吓路人,尤其是要严防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犬只伤人的事故。
(三)积极建议。主动向市委、市政府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我市养犬管理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动员各村(居)委会,建立养犬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自觉性,提高我市城乡文明建设水平。
台山市公安局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刘红媚
联系电话:0750-5614698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