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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居住的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港澳台人士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车辆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
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
(一)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注册登记核发正式牌证;
(二)不符合新国标或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须于2021年6月30日前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临时牌证。
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057号)规定,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每辆收取牌证费30元/套(包括反光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支架、行驶证、登记证)。
四、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领取临时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五、为简化注册登记手续,便利群众,我市新售卖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时佩戴安全头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内容如与上级部门的新规定不一致,按上级部门的新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2021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江门市公安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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