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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现将台山市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启用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地点情况公告如下(见下表):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式启用后,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抓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请广大台山市民朋友相互广而告之,并自觉做到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鸣喇叭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禁止鸣喇叭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
滥用远光灯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元,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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