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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全面排查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台山市公安局持续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统一清查行动,组织警力对辖区出租屋进行走访排查,严格查处出租屋及承租人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连日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各派出所在行动中发现,李某、梅某、胡某、郭某、傅某等46名出租屋屋主未按照规定登记出租屋以及报送承租人身份信息,随即依法将相关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核实了46名违法嫌疑人有未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目前,公安机关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上述46名出租人作出行政处罚。警方提醒,根据国家对出租房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摘抄)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摘抄) 第十八条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台山市公安局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全市出租屋主应及时到公安机关登记出租屋信息,并督促承租人员通过注册“粤居码”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履行好出租人义务,否则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 各位市民: 为切实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全面排查消除治安隐患,有效净化我市社会治安环境,请广大出租屋主(托管人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及租住人员信息报送工作。 报送方式 1.打开“粤居码|粤治安”小程序微信搜索小程序“粤居码”或扫描葵花码,打开“粤居码|粤治安”小程序。 2. 实名认证:进入“粤治安”后选择【个人中心】。 选择【登录】。 填写相关信息,并按照流程进行实名验证。 3. 申报个人住址:回到主界面后点击【个人地址】。 在【地址管理】选择【新增】。例:选择“江门市+台山市+台城街道”后,输入相关地址,选择建筑物、房号或室号。 完成申报并经后台审批通过后,系统将显示采集的相关居住地址(可能一人有多条居住地址),请按实际选择其中一条设置为【设为常住地】。 4.添加同住人点击“成员管理”中的“成员信息+新增成员”输入同住人员信息。温馨提醒:为家人代领“粤居码”,只能添加18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人员,其他年龄人员需自行申报。 此项工作为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动的便民举措,可减免提交证明、“零材料,零跑腿”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一码多用,将来可享受图书馆、博物馆、医院等更多公共服务的便利,为持码人打造高质高效的“码”上生活。 二、申领“粤居码”注意事项 申办“粤居码”时需要使用标准地址,如在申报居住信息时发现房屋地址与“粤居码”中使用的标准地址不一致的,应积极向公安机关反馈,协助公安机关规范标准地址。若出现无法搜索居住地址的情况,请耐心等待,待标准地址入库后,再进行居住地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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