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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使“黄标车”淘汰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台山市限制“黄标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大“黄标车”限行和执法工作的通知》(江环函【2015】697号)的要求,决定从2015年 7 月 31 日起,实施台山市第二阶段限制“黄标车”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一、从2015年 7 月 31 日起,每日8:00至20:00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台山市建成区内(详见附图1)通行(高速公路除外)。
二、2015年 7 月 31 日至2015年 9 月 30 日为第二阶段区域限行试行期,对第一阶段限行区域(详见附图2)范围外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处罚;2015年 10 月 1 日开始,公安交警部门对违规进入限行区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记3分处理。
三、本通告所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两类。
四、本通告所称的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所称“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或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五、本通告所称汽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车。以下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环卫、邮政、园林、市政、供电、供水、通讯等部门的专项作业车辆,以及清障专用车辆、殡葬专用车辆。
特此通告。
附件:1、台山市第二阶段限制“黄标车”通行区域图夹 点击浏览该文件
2、台山市第一阶段限制“黄标车”通行区域图[UPLOAD=doc]2015/08/03/08035753631.doc[/UPLOAD]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台山市公安局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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