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公安局党内情况通报和反映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扩大党务公开,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台山市公安局各级党组织。
第三条 党内情况通报的内容
凡属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属党员、群众关注的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都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研究制定贯彻市委决策、决定的意见和措施;重要工作部署和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等内容。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宣传思想工作、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教育等内容。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职责、领导干部考核情况和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落实情况等。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励等内容。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为党员群众办实事的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情况、党风廉政教育、信访处理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内容。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党内情况反映的内容:党员个人向党支部的思想汇报和情况反映、党内思想倾向的反映、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反映、党内作风方面的情况反映;党外人士和群众对党风、干部、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方面的情况反映,以及社情民意的反映。
第五条 党内情况通报和反映的形式
(一)党内情况通报应当结合有关决策、工作部署和安排,通过党内会议、文件、OA系统、公示栏、网络或其它有效形式,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进行通报。
(二)党内情况反映可采取个别汇报、会议、信访、电话等形式向所在党组织领导或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六条 党内情况通报程序
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通报的事项,原则上由党委分管领导审定,特殊情况报党委书记或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审定后,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通报的内容向不同对象公开。对党内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通报,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第七条 党内情况反映的程序
一般问题应逐级反映,重大事项可多级反映或越级反映。
第八条 党内情况通报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原则上固定内容要长期公开;常规工作要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每半年更新一次;年度工作要逐年公开;阶段性工作要逐段公开;临时工作要随时公开;热点问题要及时公开;重点事项要适时公开。
第九条 党内情况反映要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受反映者要及时向领导或上级组织汇报,不能截留,确保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不能报喜不报忧,特别是事关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条 对下级党组织反映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对党员署真实姓名揭发、检举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情况;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应当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一条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对基层党支部(总支)和党员反映的问题不及时答复、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委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