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公安局党务例行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推行党务公开应坚持“公开、真实、可信”的原则,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台山市公安局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现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台山市公安局各级党组织。
第三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
根据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党内公开和对社会公开两种方式。
(一)党内公开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OA(办公自动化)公共信息空间、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对社会公开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本单位党务公开专栏、网站、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程序
(一)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上一级党组织制定的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或经党员申请可以公开的事项,基层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方案应包括公开内容、理由、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二)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可建立集体例会制度,在会上听取意见建议、反馈上次收集意见建议的处理或整改结果。
(三)归档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六条 公开的时限
公开时限分为“长期、定期、即时”三种。“长期”即除公开内容发生变化外,保持持续公开;“定期”指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等进行周期性公开,具体周期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即时”指在公开事项发生后及时公开,具体时限由上级有目录制定权的党组织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