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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公安局警务廉政监督员警务监督提示》使用办理规定
  • 2015-06-01 09:53:58
  • 来源: 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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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公安局警务廉政监督员警务监督提示》使用办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警务廉政监督员工作,提高监督效能,制订本规定。
    二、监督员发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台山市公安局警务廉政监督员警务监督提示》(以下简称“《警务监督提示》”)。
    三、监督员在《警务监督提示》中应列明本人了解到的情况和对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并亲笔签署姓名和日期,送市局纪委或直接送相应单位,同时抄送市局纪委。
    四、收到《警务监督提示》的单位,应迅速向本局主要领导汇报,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主动向监督员了解详细情况。如涉及多个部门,应指定一个部门牵头,综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统一答复。
    五、经调查,《警务监督提示》反映的有关问题属实的,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六、收到《警务监督提示》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督员回复调查、处理和整改工作书面情况。如情况复杂,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如监督员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应详细说明调查情况及相关依据。如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详细说明情况。可邀请监督员实地察看整改工作情况或实际情况。各单位在书面答复监督员的同时应当抄报市局纪委。
    七、市局纪委收到《警务监督提示》抄送件后,应密切关注调查、处理和整改工作情况,对查处不力、整改不彻底或不及时向监督员回复工作情况的单位,进行督办或责令重新开展工作。必要时组织暗访,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并取得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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