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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台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台山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第三条 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接受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 承担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研究台山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协调推进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有关工作等。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秘书股、发展推进股,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秘书股。承担市大湾区办日常文秘工作。负责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筹备和具体承办工作。负责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相关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的跟踪督导落实。负责统筹安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关重要活动,规范以粤港澳大湾区名义开展的有关活动。提出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培训宣传等工作建议并协同组织实施。负责粤港澳大湾区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等其他重大国家战略的协同衔接相关工作。研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和体制机制创新,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推动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创新政策的落地实施和复制推广,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承担协调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和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相关工作。联系粤港澳大湾区智库机构。
发展推进股。承担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推进全市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平台、载体和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工作,提出协调解决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组织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考核评估和督查督办。承担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地合作交流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江门市委、台山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开放,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市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发展改革、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规范性文件。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结构优化、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政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报告。负责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的评估督导工作。
(二)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价格调控措施,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台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财政、金融和土地政策。
(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四)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协调台山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五)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拟订并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区域发展重大问题。负责规划和统筹协调各类重大区域发展平台。推进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市新型城镇化规划。承担对口支援(合作)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等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八)负责重大基础设施的综合协调。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拟订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重大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统筹协调综合交通发展有关重大问题。
(九)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实施重大产业工程。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分析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十)配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数字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协调解决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发展和运行调节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相关信息。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装备产业发展,组织协调能源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二)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拟订节能专项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十三)指导监督全市能源安全保障工作,参与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电力运行安全监管。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负责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十四)推进实施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协调组织实施。
(十五)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地方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储备发展规划和品种建议。负责全市储备粮和储备物资的行政管理,指导全市地方储备粮和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十六)统筹推进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和相关考核工作。承担军粮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政策性粮食和物资收储数量、质量和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流通设施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管理与其相关财政投资项目。指导监督全市粮食行业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参与军民融合有关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2.强化制定全市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建立健全规划管理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和引领作用。
3.创新完善宏观调控,加快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4.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5.强化能源发展工作的规划引领,完善能源标准化建设,提高能源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探索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转变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抓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跟踪落实工作,依法行使行业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
6.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7.改革完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完善地方储备,充分发挥政府储备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商业储备,推动形成各级、各类储备互为补充的协同发展格局。
8.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储备在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9.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督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着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储备主体做好收储、轮换,确保相关储备物资收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全市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按规定权限承担公路、水路、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等,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2.与市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落实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有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3.与市科工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拟订全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发展,牵头负责全市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有关工作。市科工商务局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各类开发区存在一区多牌,或区块、面积交叉重叠的,由市人民政府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并按照业务接受市有关部门指导。
4.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组织调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督办、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政务公开、综治维稳、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的起草和修订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本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事务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统一受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股室做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统一反馈、发件发证工作。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信访工作。
(二)综合股。提出全市重大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结构调整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市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全市规划管理制度,统筹衔接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统筹市级规划编制立项。组织监测全市重大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等实施情况,并提出调整建议。提出市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研究提出防范化解经济领域重大风险的政策建议。
(三)经济体制改革与信用建设股。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拟订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协调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垄断行业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完善产权制度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建设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推进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地区和行业信用监测、评价。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投资股。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按权限审核、审批市政投资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除道路外的其他市政项目)。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推进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项目代建工作。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统筹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作。牵头推动重大投融资创新,提出政府出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研究分析全市财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协调解决财政金融运行重大问题的建议,参与制定财政和金融政策,完善政策衔接协同机制,提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的政策建议,参与制定推动全市金融业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协调重大项目投融资问题,组织金融机构与重大项目对接。统筹全市企业债券发行,按分工承担企业(公司)债券管理工作。统筹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参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及有关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服务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统筹推进服务业重大空间布局优化、平台载体建设。配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协调数字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和项目。推动创新能力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提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组织上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审批或审核上报通信、科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贸易和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按国家和省要求承担市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按照国家、省安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
(五)社会发展与农村经济股。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社会产业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规划和政策。综合研判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发展趋势及重大问题。提出就业促进和劳动者素质提升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提出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推动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研判消费形势,统筹并协调实施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审批各类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确定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参与人才工作。编制和协调实施全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相关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林业、水利、气象、旅游等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对口支援(合作)相关工作。
组织拟订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推动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负责拟订各类重大区域发展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统筹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革命老区等特殊类型发展地区发展规划与政策。统筹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开发区整体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开发区改革发展,负责全市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有关工作。研究对外开放重大问题,承担重点领域国际合作,协调台山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
(六)工业交通股。组织拟订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组织拟订全市开发区整体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开发区改革发展,负责全市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有关工作。提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建议。审批或审核上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统筹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状况,协调综合交通发展、民用航空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审核年度综合交通项目投资计划,提出交通项目专项投资安排建议。协调推进民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承担研究拟订民航、铁路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布局。按规定承担台山市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拟订台山市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计划。协调推进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七)价格股。承担全市价格调控工作,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和收费改革方案,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列名管理的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价格,重要农产品、房地产等有关价格,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价格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养老服务、殡葬用品及服务、部分重要专业服务价格(含中介服务收费)等价费管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在省规定范围内拟订相关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负责市场价格应急调控工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组织相关价格听证。协调处理有关价格和收费争议。
(八)重点项目和评估督导股。规划全市重大项目布局,统筹谋划储备重大项目,拟订市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建议,综合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督促检查市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开展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订全市重大工程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按时编报重点项目完成进度情况。
(九)能源股。拟订能源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统筹能源发展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重大规划、重大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的意见,协调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承担科技进步、能源合作等相关综合业务。拟订电力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机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衔接推进电力合作。监督管理煤炭经营。承担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拟订石油、天然气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依法审核审批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监督管理原油、成品油经营。配合做好石油储备工作,参与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指导监督全市能源安全保障工作,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市内成品油长输管道、省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电力运行安全监管。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负责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统筹协调局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指导局下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投资项目。
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协调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承担全社会节能工作,牵头拟订节能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关工作。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组织实施节能监察。承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协调推进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统筹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监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十)粮食与物资储备股(军粮供应办公室)。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发展规划和品种的建议。拟订全市储备粮政策和物资储备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粮食购销政策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指导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粮食产销合作。承担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工作,组织研究粮食和物资储备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计划的建议。拟订粮食及物资市场调控、监测预警和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物资储备统计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救灾物资、食盐、冻猪肉等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承担市级储备粮油验收确认。组织实施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全市储备粮、物资储备及军粮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发证。
贯彻省、江门市、台山市国防动员有关要求。研究拟订推进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计划,协调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等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参与军民融合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统筹协调局应急、三防、双拥工作,并负责指导局下属事业单位应急、三防、双拥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粮食与物资监管股。研究提出粮食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订粮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对市级储备粮和物资储备政策执行情况和承储管理情况实施监管。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粮食质检体系建设,承担收获粮食质量测报工作,组织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承担推进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和相关考核工作。拟订粮食流通、加工和物资储备基础建设规划,提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指导全市粮食仓储管理。指导监督全市粮食行业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的监管。组织制定有关技术规范,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
(十二)人事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学习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纪检和党建等工作。负责局驻村扶贫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编制48名(含承担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的6名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或副局长兼任。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正科级),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总经济师1名。正副股级领导职数17名。正副股级领导职数中包含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股室领导职数。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宣传贯彻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法规措施,组织经济动员建设,督导检查经济动员工作落实。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1名副局长兼任。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与物资储备股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其他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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