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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 2024-07-12 15:38:59
  • 来源: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字体:    

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将《台山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4年6月28日

  

台山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畅通营商环境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群众企业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我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围绕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整合多部门监督投诉平台,建立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置、回应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解决企业和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紧迫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全力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

  二、投诉受理机制

  (一)投诉处置原则。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投诉受理渠道。

  1.通过投诉举报电话反映问题线索: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5517956,市信访局:5521678,市行政服务中心:12345热线;

  2.通过投诉举报邮箱或邮寄信件反映问题线索: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tssfgjjjtzggyxyjsg@jiangmen.gov.cn,市信访局:tssxfj@jiangmen.gov.cn,市行政服务中心:tssxzzx@jiangmen.gov.cn。

  (三)投诉受理事项。

  投诉镇(街),市行政、事业单位方面受理范围:

  1.制定的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2.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

  3.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私设门槛、提高条件、故意刁难,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告知承诺、容缺承诺、限时办结等相关规定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致使市场主体办理事项延误或者造成损失的;

  5.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违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7.对中央、广东省、江门市出台的惠企政策执行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8.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9.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10.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11.上级发改部门转办的营商环境问题线索;

  12.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投诉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企业等方面受理范围:

  1.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2.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的;

  3.在公开收费目录之外,以各种名目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投诉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方面受理范围:

  1.违规组织市场主体从事联合抵制、固定价格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

  3.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

  4.违法违规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

  5.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7.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的;

  8.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9.其他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各单位(平台)依据原有规定受理、处置投诉举报线索,并明确专人登记、收集和整理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事项。下列事件不属于营商环境投诉事项:

  1.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2.无明确投诉对象,或投诉对象不是党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

  4.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

  5.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6.治安和刑事案件;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8.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的;

  9.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三、投诉处置机制

  (一)受理时限。各单位(平台)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签收,在2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通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分办处理。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各受理机构一般通过各自建立的分办渠道,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承办单位(下称承办机构)进行办理。承办机构认为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受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核实。承办机构应当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或者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督促被投诉对象迅速整改。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查清事实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查核实。

  (四)办理时限。各承办机构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反馈结果。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承办机构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处置联动机制

  (一)加强信息共享。各单位(平台)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事项在转交承办机构办理时,应同时抄送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时,一并抄送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进行定期汇总。各单位(平台)每月5日前对近期投诉举报及其督办情况进行梳理,填报《台山市营商环境投诉信息报送表》报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每月28日前对当月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汇总分析,形成问题办理清单和问题分析报告报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开展联席会商。对受理、办理、督办工作中较复杂的难点问题或涉及两个以上牵头部门的事项,由受理单位组织协调,适时由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会商研究,共同推进解决,形成工作合力。

  五、督办问效机制

  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部门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认真、不落实、推诿扯皮,造成失误的,上报市委、市政府,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附件:台山市营商环境投诉信息报送表


  附件:

  台山市营商环境投诉信息报送表

                 报送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问题内容

  受理单位

  受理时间

  办理单位

  核实处理情况

  完成时间

  备注

  备注:请每月5日前,将营商环境相关举报、投诉等问题线索,以本表格的形式汇总报送全面市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体改股,联系电话:551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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