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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山市部分镇级污水处理厂开征污水处理费听证会的第二次公告
  • 2020-07-31 16:10:40
  • 来源: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字体:    

    为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我局定于2020年8月18日举行台山市部分镇级污水处理厂开征污水处理费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0年8月18日(星期二)上午9:00

  二、听证会地点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八楼会议室

  三、听证方案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3号)有关规定,为保障我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后续投入和正常运营,提高污水处理率,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城管〔2020〕58号)等文件精神,就我市部分镇污水厂污水处理收费有关事项制定听证方案。

  (一)征收范围

  在我市各镇(包括四九、三合、端芬、深井、那扶圩、北陡、冲蒌、汶村、川岛飞沙滩、都斛、赤溪、白沙、大江、水步、海宴等镇)向镇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镇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分类

  污水处理费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外的用水,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城市绿化用水、城市环卫设施用水和公共消防用水等。

  (三)征收标准

  用水类别

  拟征收标准方案(元/吨)

  方案一

  方案二

  居民用水

  0.85

  0.95

  非居民用水

  1.20

  1.40

  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其相应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四)计征水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取消现行的免征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九条规定“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取消现行暂免征收低收入困难家庭,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城市公共消防用水等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

  (六)配套措施

  为确保我市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而降低,低收入家庭每月按用水量先缴纳污水处理费,年底通过财政一次性补贴回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补贴6元。具体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七)收费管理

  1.非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统一在每月水费中一并征收,代征手续费按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执行(具体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确定),其他部门不得在此提取任何费用。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征收的,代征手续费按非自备水源的标准执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自行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3.含居民和非居民的综合型总表计量水费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暂按综合价1元/立方米征收。总表后的分表用户收费,按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

  4.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和排水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价格联动机制

  今后如遇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不能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再举行听证,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九)执行时间

  从2020年9月30日用水起执行。上述镇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自行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四、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一)听证人(3人):

  市发展和改革局:毕超

  市水利局:赵虎章

  市财政局:李金凤

  (二)听证参加人(26人):

  1.市人大代表(1人):伍满华

  2.市政协委员代表(1人):麦博恒

  3.政府部门代表(7人):

  林滋源  李科华   袁炜泉   李杰成  吴彬斌   谢灿辉

  马灿东

  4.消费者代表(14人):

  伍伟明  余建华   江晓华   李炳常  陈耀胜   容金盛

  曹程前  陈达宏   伍惠池   李瑞宏  张健能   林  明

  刘强羡  卫兴华

  5.工业企业代表(1人):苏玲珠

  6.商业企业代表(1人):李钦和

  7.专家学者(污水处理运营企业1人):雷鸣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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