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发改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确保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任务和要求。
1、局领导成员要坚持“两手抓”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好本局的思想作风建设。
2、局领导成员要带头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和台山市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文件和指示,并广为宣传,群策群力,上下一致搞好本局反腐倡廉工作。
3、实行半年、年终各召开一次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具体内容是听取纪检人员关于廉政情况的汇报,分析廉政工作的形势,传达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指示。
4、班子成员应把廉政工作和自身廉洁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民主生活会的议程。
二、廉政责任分工
1、局第一把手对本局的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的责任,其具体责任除第一条所列的任务外,还应:
①经常了解本局廉政建设情况,针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②阅处反映领导班子成员有关廉政问题的来信来访,发现各领导成员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应及时与其谈话,提醒其自律;发现有违纪行为的,查清事实后及时处理,并向市委、市府及纪检部门报告。
2、分工主管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对本局的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具体责任除第一条所列的任务外,还应:
①亲自组织纪检人员向干部职工传达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文件,领导讲话、会议精神,并组织贯彻实施。
②领导纪检人员制订各阶段反腐倡廉工作要点,部署反腐等专题性工作。
③阅处有关廉政问题的群众来信和举报电话,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
④随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⑤主动与其他领导成员联系,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廉政建设情况,以使协调一致搞好工作。
3、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业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除第一条所列的任务外,还应:
①对分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教育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廉政文件、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制度,搞好廉洁自律。
②对分管业务部门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亲自过问,并支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③经常与主管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取得联系,征询意见,协助主管领导搞好廉政建设。
三、奖励与处分
各领导成员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廉政建设搞得比较好的,连续一年以上没有重大问题出现的,应予表扬和奖励;若对自己责任不重视,出了问题又不认真加以解决的应视为失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