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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台山市委、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台发(2010] 2 号)和台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机编(2010] 2 号)精神,设立台山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巳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农村财务管理职能划给市农业局。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规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执行中夹、省、市制定的县级财政分配政策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履行公共财政职责。
(三)承担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和全市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本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定市对各镇(街)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全市预算外财政专户和各项政府性基金。拟订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主权外债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六)组织制定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本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监管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各项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编制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负责制定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市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十)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8 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访、督办、政务公开、财政科研、办公自动化、行政事务、财务、物业管理和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规税政股。
协调拟订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审核其他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
(三)预算股。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按政策调整预算;承担本级财力管理;承担市直部门预算的综合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本级财政与上级财政结算工作;贯彻执行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各镇(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及政策研究,组织起草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全市投融资平台借款的统计工作。
(四)国库股。
负责全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承担本级财政资金调度,统计、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和上报全市财政决算;批复各镇(街)财政决算及进行资金清算;负责管理全市财政资金帐户,并统一管理财政及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和备案;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各镇(街)总预算会计工作。
(五)综合股。
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承担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性基金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罚没财物收入管理工作;拟订彩票管理制度,承担彩票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国土、海域、矿产、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六)行政政法股。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承担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办公场所修缮、车辆及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
(七)教科文股。
承担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和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管理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八)工贸发展股。
贯彻执行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拟定并落实市财政支持工贸发展和现代产业建设政策;监督执行工交、商贸等企业财务制度;承担市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资金管理工作;调查企业运行、税收情况,配合做好经济分析和预算编制;承担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
(九)农业股。
承担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务、农科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工作;承担乡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相关项目的贷款业务;承担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有关工作。
(十)经济建设股。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参与编制本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核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审核和监督;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对本级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对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承担本级城市建设和本级投融资平台债务的新增、延期、偿还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其他项目的贷款业务;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
(十一)社会保障股。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管理办法;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就业、技校、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及相应改革方案建议;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药品监管、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执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二)外经金融股。
贯彻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负责地方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承担审核和监督外经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三)会计股。
承担全市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财政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审核代理记帐机构的设立;承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监管工作。
(十四)绩效评价股。
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决算工作;执行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负责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提出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的建议;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和效绩评价工作;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
(十五)财务总监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财务总监的任免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需要委派财务总监的市属资产营运公司、授权资产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属单位财务总监的招聘、委派、培训、考核等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股(挂政府采购管理股牌子)。
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拟定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
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本级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对本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十七)人事教育股。
承担局机关和属下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规划;承担局机关和属下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报批等工作;负责党务、廉政建设、工青妇、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协助开展局纪检监察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工作。
(十八)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承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调配、授权经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考核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监管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其资产占用费的缴交;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和组织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核定行政编制56 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1 名(副科级),正副股长(主任) 33 名。
五、其他事项
台山市契税征收分局为市财政局直属行政单位,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4 名,其中分局局长1 名(由市财政局副局长兼任),副局长1 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契税、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对契税、耕地占用税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并组织征收、减免等。
六、附则
本规定由台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台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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