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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近期,市财政局对已施行9年的《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台府〔2010〕6号)进行重新修订完善,为实际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在原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我局以《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17〕52号)等政策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与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多次研究讨论,以及公开向社会公众和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内容共有二十一条,具体包括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内容;征收管理中市财政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方式、土地出让价格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安排;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等。
该《办法》的修订完善标志着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向更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对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规范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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