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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 2024-06-28 16:56:48
  • 来源: 台山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财政局
  • 【字体: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财政局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印发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台府办〔2021〕6号)规定,现行的《台山市财政局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关于印发〈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综〔2019〕8号)已实行5年,随着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该办法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需重新修订完善,为实际工作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17〕52号);(四)《江门市推进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资金统筹机制实施方案》(江府办〔2020〕27号);(五)《关于同意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的复函》(台府办函〔2021〕365号)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台山市财政局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内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方式、土地出让价格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安排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为以下四方面:

       (一)关于征收管理方面。第四条明确了在征收管理上,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其他部门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二)关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方面。第六条明确了市工业新城、台城街道、大江镇、水步镇范围内40万元/亩,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包含广海镇大沙环保工业园区)、四九镇、三合镇、冲蒌镇、白沙镇、赤溪镇、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范围内35万元/亩,其他范围内25万元/亩。对重大优质项目,按程序经市政府批准,项目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可在不低于基准地价基础上进行适当优惠。

       (三)关于上解江门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资金方面第十二条明确了需以当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完成数(科目数)为基础,按5%比例上解江门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资金(其中,工业用地、科教医疗用地、公建用地和旧城镇、旧村庄改造以及旧厂房的“工改工”项目出让收入部分不纳入统筹范围)。

       (四)关于土地纯收益的管理方面。第十三条明确了属市本级土地产生的全部划归市财政管理;属镇级土地产生的全部划拨给镇财政按规定使用;属园区土地产生的,工业用地由市本级统筹50%,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由市本级统筹70%。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财政局综合税政股,电话:0750-551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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