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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财政局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
  • 2012-07-19 07:23:56
  • 来源: 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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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巩固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务公开工作,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不断提高党组织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第二条 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平等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与年度民主评议党员、述职述廉和年终总结等工作结合起来。评议工作由局党组具体负责,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党员群众进行各种形式的调研,特殊情况可组织专项评议。
    第四条 开展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重点是: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情况;
    (二)领导或参与领导工作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落实公开承诺,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推动本单位工作的情况;
    (三)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四)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五)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严守法律和法规,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工作情况或多数党员认为有必要评议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的人员为局全体党员。评议前要报经上一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党组织应派员参加评议会议并指导工作。
    第六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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