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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财政局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
  • 2012-07-19 07:08:38
  • 来源: 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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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通过党务公开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为推进城市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内容
  (一)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情况;
  (二)落实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
  (三)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四)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情况;
  (五)查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六)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评优评先情况;
  (七)发展党员及积极分子培养情况;
  (八)党费收缴及管理使用情况;
  (九)党组织或党员表彰情况;
  (十)民主评议情况;
  第三条 主要形式
  (一)局党组在开展各项党内重大事务前,由局机关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代表,对将要实施的党内具体事务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确定较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二)邀请局部分党员和非党员代表,听取局党组的工作总结和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局党组处理党内日常事务的能力与水平。
  (三)向代表宣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听取意见, 做到上传下达,下情上达,沟通与党员干部职工的联系。
  (四)其它行之有效的形式。
  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听证的整个过程要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听证会的组织:
  (一)局党组在日常的党员干部职工情况意见收集中,确定带有突出性、共同性和普遍性的意见和要求,作为听证的主题。一般一次听证会可确定1—2个主题。
  (二)党内事务听证会应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涉及党组一般党内事务的由局党组组织听证;涉及党支部及有关职能单位的事务,由局党支部和各职能单位共同组织,并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听证。
  (三)听证会设主持人一名,由局党组负责人担任。
  (四)听证会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党员干部职工代表和其他与听证会主题相关的人员组成。
  (五)参加听证的代表应当积极反映局党员干部职工对局党内事务的意见和建议,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六)局党内事务听证应在局党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听证的程序
  (一)局党组应在召开听证会前三天,通过局党务公告栏公布本次听证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听证主题和应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
  (二)局党组应对听证主题进行适当调研, 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同时要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听证会按下列顺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通报到会代表人数,宣读注意事项和纪律,介绍听证会程序;
  2、听取局党组有关听证事务的情况介绍;
  3、听证主题涉及到有关单位的可请相关单位参加,并提出意见;
  4、听取局党员干部职工代表的评议、咨询或论证等;
  5、听证会主持人进行小结,并宣布闭会。
  (四)听证时,局党组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在一周内完成《听证会议纪要》,以备查。听证会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2、听证代表意见的扼要陈述;
  3、听证会形成的具体方案以及听证代表对方案的主要意见。
  (五)局党组在开展相关的党内事务时,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听证代表难以确定的听证方案,局党组应当重新调整,再次组织听证。
  (六)对党内事务听证会的有关反馈结果,局党组应当在党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局党员干部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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