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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财政局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 2012-07-19 07:24:57
  • 来源: 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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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2、较大数额(参照有关规定)资金投向,支出及贷款;
    3、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
    4、凡涉及带有法规性质的规章制度的制度;
    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6、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做出评估;
    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2天通知班子成员;
    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是在班子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
    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6、会议应提前邀请市纪委派员参加。
    7、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三、决策规则
    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2、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领导班子通报。
    3、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5、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6、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7、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征求意见的原则和程序
    1、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坚持事先征求意见的原则;(3)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4)坚持吸收合理意见的原则;(5)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2、征求意见的程序。(1)重大事项决策是否征求意见由局党组集体决定,由局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由承办领导或股室负责组织,并作好记录。(2)征求意见视情况可邀请全体工作人员或社会群众参加。(3)征求意见后,承办领导及股室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报告,作为局党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在决策中未被采纳的,承办领导及股室应向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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