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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党组〔2016〕17号
关于印发台山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通知
本局各股室及属下单位:
现将《台山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台山市财政局党组
2016年11月25日
台山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江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支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整体合力。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组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规矩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强化统筹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完善责任体系,抓好责任落实。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抓好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抓好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办,使各职能部门全面履职、各尽其责,形成党组牵头主抓、纪检组监督协调、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制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清单,推动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化、科学化。指导、督促各股室及属下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防止用人失察失误和“带病提拔”,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防范和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深化作风建设。坚持不懈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健全密切联系群众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盯住作风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健全改进作风的常态化制度。
(六)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部署要求,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七)强化权力制约。坚持依法确权、科学配权、制度限权、阳光用权,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编制权责清单,明确权责边界,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推动权力依法、公正、公开透明运行,探索推行廉政巡察,强化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八)强化宣传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全市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风尚。
(九)坚决反对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纪委的监督。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第六条 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履行领导责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带头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结合实际分析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加强教育监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强化制度执行力,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一岗双责”。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班子成员及时提醒谈话并督促整改,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督促纪委和有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四)当好勤廉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坚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党组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落实分管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在作风、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督促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积极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权力运行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对分管部门(单位)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查办工作。
(三)强化日常监管。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谈话,了解情况并提出要求。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四)发挥示范作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坚持以身作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八条 纪检组长要主动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第九条 各股室及属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股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要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规,有计划地逐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每半年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向局党组作一次书面汇报。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局党组负责对本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具体考核工作由纪检组会同办公室、人事教育股承担。
(三)考核结果要记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局有关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一)党组应于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直机关工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检组应于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党组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党组书记、局长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委提交上年度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提交述廉报告。对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二)各股室(单位)每年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组报告一次有关工作情况,并根据分管领导和纪检组的要求抓好落实;对本股室(单位)出现的重要问题,要根据分管领导和纪检组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组调查处理。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工作汇报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政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一)党组书记、局长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每年廉政谈话一次以上;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民主测评满意度、群众评价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开展廉政谈话,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本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突出问题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督促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
(二)局党组或人事教育股对新任股(室)负责人进行任前谈话,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局党组、纪检组或人事教育股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局党组要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照党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由纪检组会同人事教育股,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党组负责解释并组织监督实施,由局办公室和人事教育股负责具体执行。
抄送: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 |
台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 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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