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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
  • 2017-01-10 01:08: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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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机构,慎重发展。”
    二、党员工作的原则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性原则。
    (二)必须坚持重在政治表现的原则。
    (三)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
    (四)必须坚持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五)必须坚持不培训不发展,不培训不转正的原则。
    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1、自愿提出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教育和鼓励。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3、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有缺点)。考察期不少于一年。
    4、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5、确定发展对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上级党委分管书记和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6、政治审查。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文革”和动乱)的表现。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而后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落款处须盖上支部章)。
    7、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8、填写入党志愿书。
    9、支部大会审查。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10、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应到党员必须达到支部党员人数的80%才能开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可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入党申请人及介绍人必须到会。
    ⑴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需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⑵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基本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⑶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查情况。
    ⑷支部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决议才有效。
    10、经上级组织员谈话、党委审批通过后,支部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11、预备期满(分三类情况处理)
    (1)考察合格,按期转正。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上级党委审批。
    (2)考察不合格,延长预备期。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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