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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财政局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 2012-07-19 03:17:25
  • 来源: 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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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党组织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通过实行党内通报制度,促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党组织和党员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党内通报的主体为局党支部。 
    第四条  党内通报的对象为全体党员。 
    第五条  党内通报主要以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或通过公开栏、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报。 
    第六条  党内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3、党组织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等事项; 
    4、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5、党组织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重要活动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6、党组织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德述廉情况。 
    (二)组织人事工作方面 
    1、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对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人事调整、任免等情况; 
    2、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和换届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3、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情况。 
    (三)其它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月内进行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通报 
    (一)属于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的情况。 
    第九条  对有专门要求的决定、决议和会议内容等应按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和层次内进行通报。对有些不适宜立即公开的内容,应掌握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上级党组织对所属党组织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在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开展党内通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党组织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二条  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对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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