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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水步镇冈宁色纸厂: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歇业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色纸厂于1990年7月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我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你色纸厂已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且无法与你色纸厂取得联系。同时,通过实地核查记录显示你色纸厂下落不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查询,你色纸厂未按规定报送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山市水步镇冈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你色纸厂自2018年3月起已关门停业,现该住所已空置。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于2021年3月31日的复函,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注销,最后申报日期为2017年10月25日,无欠税。我局于2021年7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台市监责改字〔2021〕78号),要求你色纸厂于2021年7月23日前办理注销登记,但你色纸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至2021年7月9日止,你色纸厂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已超过1年。
你色纸厂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已超过1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的规定,视为歇业。你色纸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拟给予你色纸厂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蒋绍华 联系电话:0750-5455977
伍永安 联系电话:0750-5455977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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