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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其华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12年3月7日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台山市其华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大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拨打你公司注册登记时所留电话号码一直无法接通,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
ov.cn)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查询,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山市水步镇水步圩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你公司在台山市水步镇文华新邨9号首层第2卡登记的住所地址,自2018年1月起已关门停业,现该住所已空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于2021年2月24日的复函,当事人的纳税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最后申报日期为2018年8月30日,近两年无欠税。至2021年3月10日案发止,你公司开业以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蒋绍华 联系电话:0750-545977
伍永安 联系电话:0750-545977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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