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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凡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d.gsxt.gov.cn/)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公示。其中,个体户也可以向辖区的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不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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