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场监督管理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您现在的位置 :
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 2023-10-11 09:51:11
  • 来源: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现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发布提醒告诫: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

中国·台山政府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