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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处罚〔2024〕129号
  • 2024-05-30 18:15:25
  • 来源: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当事人:台山市亿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53RQ5Q1E 

住所:台山市台城陈宜禧路沃华时代广场8幢105室(信息申报制)

法定代表人:黄梓棠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9年9月24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不含投资管理及资产管理);数据处理服务;商业信息咨询服务;银行卡终端(POS机)设备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安装、发布。

        查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显示台山市亿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3年9月4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1日、2024年1月10日对当事人实地核查,未发现其经营痕迹,无法联系当事人到现场接受检查。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通过拨打当事人的登记电话联系当事人,该电话号码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场发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现由台山市台城型格汽车服务中心经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周边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以及经营痕迹,也未发现当事人张贴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的告示,无法联系当事人到现场接受检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查询发现,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4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9月11日、2024年1月10日、2024年4月8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的存在以及经营痕迹,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登记的住所地址现由台山市台城型格汽车服务中心经营,当事人已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同时,我局邮递给当事人《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函》,邮件无法送达。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查询,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也未公示歇业信息。据台山市台城街道村居委会侨光社区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10月起已没有在该地址从事经营,该住所现由台山市台城型格汽车服务中心经营。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于2024年2月5日的复函,当事人纳税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最后一次税务申报日期是2020年10月20日,无欠税。至2024年4月8日案发止,当事人开业以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相片3份共3页、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登记表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停止营业,且无法联系的事实;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当前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3、见证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4、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活动的事实;

5、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度报告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企业年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6、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市场主体终止歇业公告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公示歇业的事实;

8、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梳理2022年度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函》》1份共2页、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的《关于回复商请梳理2022年度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函》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纳税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最后一次税务申报日期是2020年10月20日,无欠税的事实;

9、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函》邮寄情况1份共1页;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以及邮寄情况。

        本局于2024年4月22日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监罚告〔2024〕111号),将本局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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