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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查询发现,台山市都斛镇古博轩寄售行因未按国家规定报送并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10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我局分别于2021年1月6日和2022年1月6日通过江门日报发布了《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告》《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告》,告知个体户应在2021年06月30日前及2022年0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或直接递交纸质报告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但当事人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均未报送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我局于2021年7月1日通过台山市广播电视台发布了《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履行年报义务公告》,告知个体户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2020年度报告报送,并责令逾期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户,限于2021年7月15日前补报年报,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处罚;于2022年7月6日通过江门日报发布了《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履行年报义务公告》,告知个体户应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2021年度报告报送,并责令逾期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户,限于2022年7月15日前补报年报,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处罚。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共4页。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企业年报信息截图1份、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报信息截图1份,共2页。
5、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1份、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提取的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份,共2页。
6、2021年1月6日在《江门日报》发布《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告》、2022年1月6日在《江门日报》发布《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告》复印件各1份,共2页。
7、2021年7月1日通过台山市广播电视台发布《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履行年报义务公告》截图、2022年7月6日在《江门日报》发布《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履行年报义务公告》复印件1份,共2页。
本局于2023年5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监罚告〔2023〕87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2020、2021年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依据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2020、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报送2020、2021年年度报告,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说明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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