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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台山市汇隽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52NDAX2R
住所:台山市深井镇井东村民委员会横二村23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9日
经营范围:农业投资、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农作物种植;水产养殖、禽畜养殖;种植及养殖技术咨询;食品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的查询发现,台山市汇隽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有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9日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5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的房屋已经被拆除,现场为一片空地,没有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从事经营,且无法联系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查询,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山市深井镇井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台山市汇隽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起已没有在该住所从事经营,与该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于2023年3月13日的复函,当事人最后申报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近两年欠税金额为无欠税。至2023年7月5日案发止,当事人开业以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相片2张,证明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没有发现当事人的存在,也没有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从事经营,且无法联系的事实。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4、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证明台山市汇隽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起已没有在该住所从事经营的事实。
5、实地核查记录表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经实地核查当事人没有营业、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6、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度报告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企业年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7、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取的抽查检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被行政机关抽查检查的事实。
9、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函》1份共2页、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的《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复函》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最后申报日期为2015年以来无数据的事实。
10、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函》邮寄情况1份共4页,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8月3日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监罚告〔2023〕233号),将本局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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