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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台山市篮海湾生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1440781MA4UP8MW12
住所:台山市川岛镇上川三洲军民路十二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宏柏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6月3日
经营范围:海水养殖、禽畜养殖技术的研究及咨询服务;海水养殖;花卉、苗木、水果种植及销售;旅游业投资;环保技术研究、推广;饲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 年 5月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的查询发现,台山市篮海湾生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5月24日11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台山市川岛镇上川三洲军民路十二号楼二层的台山市篮海湾生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大门紧闭,当事人没有在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经营活动。现场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电话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周围也没有发现当事人张贴其变更地址、联系方式的告示。同时,通过实地核查记录显示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ov.cn)查询,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山市川岛镇三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起已不在该经营场所进行经营活动。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于2022年4月21日的复函,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至2022年5月24日案发止,当事人开业以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没有在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4.台山市川岛镇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起已不在该经营场所活动的事实。
5、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表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经实地核查当事人没有营业、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的事实。
6、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年度报告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企业年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7、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份共1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抽查检查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没有被行政机关抽查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没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
10、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函》复印件1份共1页、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的《关于商请梳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报税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事实。
11、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函》邮寄情况1份共2页,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提醒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8月26日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监罚告〔2022〕487号),将本局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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