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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教校监〔2023〕7 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科学技术(科工商务)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政策精神,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江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江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执行广东省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等政策文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培训内容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
第三条 为稳步推进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一年的过渡期内,已经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或者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但未办理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摸排其办学条件和预收费情况,建立台账、分类处置、加强引导,对办学条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江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教育、科技、民政、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做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政策制定、设立评审委员会、业务指导等工作;县(市、区)教育、科技、民政、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做好培训机构设立的受理、审核、审批、年审、监管、指导等工作。具体如下: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管理、党建以及其它日常监管工作,牵头开展联合执法,会同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专业教师组成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评审委员会,细化并公布各行业培训类别的清单目录,协调解决审批登记过程中的纠纷以及难以界定的特殊问题,作出综合审查后出具意见;搭建信息共享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制定相关政策规范,牵头做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县(市、区)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延续(年审)的专业审核、日常专业监管等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审核及法人登记,做好登记管理的监管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申报及法人登记,做好登记管理、价格行为、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按照“先证后照”原则,依次完成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审批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应设置标准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具体程序如下:
1.名称申报。设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应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名称审核;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应先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自主申报。
2.设立申请。完成名称申报或名称审核后,应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举办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受理决定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决定受理的,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同级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3.专业审核。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后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同级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开展办学现场审核,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对办学现场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其它未明晰培训项目的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专业审核;培训项目边界难以界定的由市、县(市、区)评审委员会协调。
4.许可审批。教育行政部门自出具《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的专业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审批的结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设立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设立并说明理由。
5.公示公告。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抄送同级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6.法人登记。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采用现金收款的,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款项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预付费存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培训机构须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包括教师、从业人员、培训材料、资金、场地等)。
第八条 培训机构要在场所显著位置亮证办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应当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涉及专业条件变更的需由相应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出具专业审核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培训机构变更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培训教材等,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更新。
第十条 培训机构决定分立、合并的,应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准予分立、合并的培训机构,其办学许可证应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年检资料进行初审,再将年审资料移交到相应的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开展办学现场审核。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对材料和办学场地审核后,出具专业审核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年检结果应统一对外公布。
培训机构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执行期间,国家、省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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