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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 2015-05-29 03:09:42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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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真正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工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江门、台山市纪委有关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意识

落实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的充分体现,是新时期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对深入推进工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市局党组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党组主体责任的基本内涵,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要坚守责任担当,自觉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常研究部署,常督促检查,真正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明确主体责任划分

(一)党组的责任

市局党组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贯彻上级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以党组文件下发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召开反腐倡廉建设会议,党组书记出席会议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党组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反腐倡廉文件会议精神,听取工作汇报,分析队伍状况,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推动各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落实。

2.选好用好干部。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强化拟提拔任用干部廉政审查工作。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和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深化作风建设。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的实施办法,坚决纠正“四风”问题。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等现象,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坚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着力整治安全生产、制假售假、消费维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确保工商职能落实到位。坚持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上着力,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纠正“冷硬横推”、“庸懒散奢”等不良作风,坚决纠正收受“红包”礼金歪风。

4.完善惩防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大力加强具有台山工商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从队伍实际出发,积极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方法,加强廉政教育宣传阵地建设,着力营造浓厚的工商廉政文化氛围。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坚持围绕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问题(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党组集体决定、“一把手”末位表态、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深化政务(党务)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不断完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5.严肃惩治腐败。坚持对工商队伍中发生的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零容忍”态度,领导、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二)党组书记的责任

党组书记是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切实做到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访问题亲自阅批、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及时掌握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指出并帮助其改进工作,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年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至少组织1次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听取1次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3.坚持以上率下,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自己,当廉洁从政的表率,当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领导责任,对局党组负责。

1.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

2.督促分管部门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加强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每季度要开展一次谈心谈话,要把廉洁从政和纪律作风情况作为一项必谈内容。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和监督纠正。

3.指导分管部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作风建设水平。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工商所所长和机关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主动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定期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认真抓好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和相关要求的落实。

2.认真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对本部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变成大错。谈心谈话活动中,要把廉洁从政和纪律作风情况作为一项必谈内容。

3.扎实抓好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的防控。加强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的分析研判,并针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行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使本部门存在的履职风险可防可控。每年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对业务工作的“两个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分析存在问题,完善防控措施。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一)健全领导体制。层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主体责任内容和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二)落实报告制度。各领导班子成员向局党组书记、人事监察部门向局党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局领导,每年至少汇报一次抓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活动,并接受评议。

(三)建立谈话制度。建立多层次系统化的谈话制度,针对队伍思想动态情况,党组书记要适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适时约谈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适时约谈本部门人员,及时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责令整改。对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和腐败案件等突出问题的,要及时约谈相关责任领导,督促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廉政约谈,事前要准备充足,约谈时提出的要求要明确,并应做好记录,有关约谈记录在一周内交人事监察部门备案。

(四)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行“签字背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分工、责任落实情况、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责任行为要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四风”问题和执法作风问题长执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部门,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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