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台府办〔2021〕1号
TSFG2021001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3日
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台山市委 台山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法治广东建设第二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台府办〔2019〕11号)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规定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合法适当的形式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会同市司法局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八条 人大、政协、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监督。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开展监督。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需要,综合考虑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参与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组织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参与主体的广泛性、针对性和专业性。
第十一条 涉及社会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遴选公众代表的形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代表在自愿报名或者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下列条件遴选确定:
(一)年满十八周岁、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备与决策事项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熟悉相关情况;(三)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能力;
(五)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询问决策事项相关情况;
(二)查阅有关文件;
(三)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参与事项办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要求参与决策活动;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保密规定、约定,不以任何形式发布保密信息;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众参与决策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确定公众参与方式。
公众参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社会公开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
第十五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市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政府办公区、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应开设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载体也应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及意见采纳情况栏目的设置和规范应用。
第十六条 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示公告说明依据和理由,并在草案起草说明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依据和理由作专门阐述。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审查认为其依据和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要求重新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需要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以座谈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会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座谈会结束后制作会议记录,交与会代表审阅后签字确认。
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决策机关审议。
第十九条 实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调查研究机构组织开展,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以实地调研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或者施行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考察地点和对象,深入一线和基层,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规定方式之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其他适当便捷的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运用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公众参与决策常态化。
第四章 公众参与反馈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形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同时附上征求公众意见网页截图及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应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提供的,一律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和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正式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众反馈意见数量较多、涉及事项较复杂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基本情况;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众参与程序,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3日。
联系人:郭小姐,联系电话:0750-55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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