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台山市农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台山市农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农村经济发展计划,检查监督农业、农村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拟订全市农业有关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引导农业结构的合理高速、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等。
3、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措施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实施菜篮子工作建设;反映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动态、信息,研究有关重大问题;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复产工作。
4、研究指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及抓好全市农村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会计辅导、收益分配、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劳动力、农村三资管理等工作。
5、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6、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 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7、做好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的组织实施;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 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
8、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督、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9、组织种植业、畜牧业等对境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0、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11、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12、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扶贫开发“双到”工作。
13、做好镇级经济的检查、指导工作。
14、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立项、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15、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独立预算,部门预算为台山市农业局本级预算。
(二)我局设置9个股室,包括:办公室、人事股、种植股、科教股、经管股、法规股、计财股、农综办、扶贫办和1个副科级局(畜牧局),有在职人员26人,工勤人员2人,离退休干部74人,雇员6人局机关共有编制35人,实有人数116人(含离岗退养74人,离退休1人,编外13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3,401.24 万元,比上年增加592.46万元,增长21.09%,主要原因是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纳入市统一预算安排。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5.87万元,比上年减少21.18万元,减少57.17%,主要原因是上年安排购置车辆,本年无。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15万元,比上年减少20.65万元,减少64.94%,主要原因是上年安排购置车辆,本年无;公务接待费4.72万元,比上年下降0.53万元,下降10%,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76.99万元,比上年减少25.17万元,减少24.63%,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上年安排购置车辆,本年无,以及三公经费按照财政要求只减不增,减少预算。其中:办公费5.23万元,印刷费0.72万元,咨询费3万元,手续费0.15万元,水费0.6万元,电费8.1万元,邮电费4万元,差旅费14.75万元,维修(护)费5.46万元,租赁费1.05,会议费2.6万元,培训费3.8万元,公务接待费4.72万元,被装购置费0.5万元,工会经费7.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1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56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72.5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72.5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固定资产原值125.52万元,净值125.52万元。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0.55万元;通用设备109.42万元,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56.47万元;专用设备0.98万元;家具、用具15.55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本部门无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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