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配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开展组织实施人力资源规划、监督检查、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法、雇员管理、博士后管理等人才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和研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台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台山市劳动监察大队、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3个职能股(室),包括:
办公室;就业促进股;职业技能开发股 ;劳动关系股;公务员管理办公室;职员与雇员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工资福利股;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股;养老与失业保险股;农村社会保险股;医疗与工伤保险股;劳动监察股(信访办公室)。
属下事业单位4个,包括: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劳动监察大队;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38人,实有在职人员38人,离退休人员40人;下属事业单位4个,事业编制34人,实有人员32人,事业退休人员12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058.99万元,比上年减少101.58万元,减少8.7%,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减少,所以收入预算减少;支出预算1058.99万元,比上年减少101.58万元,减少8.7%,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减少,所以支出预算减少。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安排26.28万元,比上年增加11.58万元,增加78 %,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批准,增加了下属单位的三公经费入预算。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2.8万元,比上年增加12.9万元,增加了130 %,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批准,增加了下属单位的公车运行费入预算。;公务接待费3.48万元,比上年减少1.32万元,下降27.5%,主要原因是各类公务接待规模从简,费用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安排92.5万元,比上年减少9.17万元,减少 9%,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的要求,减少了运转经费的支出。其中:办公费9.91万元,印刷费3.60万元,邮电费13.41万元,差旅费4.1万元,会议费2.22万元,日常维修费4.69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1.7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80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为:固定资产原值589.65万元,净值589.65万元。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54.11万元;通用设备329.73万元,其中一般公务用车6辆133.75万元;专用设备0万元;家具、用具5.81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无)
2016年,本部门无预算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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