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一)下列情形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信访答复以及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但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以信访答复为证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5、单独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属于台山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
五、同一行政争议,申请人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该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申请人就同一行政争议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又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政府不再受理。
六、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七、申请人须按照要求详细准确地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应留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以便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实有关情况。
九、需要补正材料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当面送达或者寄发《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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