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8100707511XU,地址:台山市台城街道富城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申请人李某不服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责令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国道G240征地收益分配款12500元、2022年年终收益分配款710元的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向台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对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递交责令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国道G240征地收益分配款12500元、2022年年终收益分配款710元的申请书作出行政处理。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已经过了台城街道办事处确认了具有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那么,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以未婚生育为由不支付补偿款是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申请人有生育自由权利,且现国家对于计划生育政策改变,不能以此剥夺申请人的权益。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不向申请人发放补偿款系违法的。
二、台山市人民法院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裁定指引申请人向台城街道办事处申请责令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改正,向申请人发放补偿款。
申请人向台山市人民法院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三款关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利内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进而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那么根据法院的指引,由于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违反法律规定,现申请人向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责令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国道G240征地收益分配款12500元、2022年年终收益分配款710元。
三、申请人按照法院的指引向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是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没有责令村改正错误,也没有任何回复,没有进行任何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证据清单复印件;2.身份证(李某)复印件;3.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式查询页面截图复印件;4.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5.户口簿复印件;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7.关于本组参选村民名单的公告复印件;8.选民名单公告复印件;9.投票选举结果公告复印件;10.龙兴经济合作社2022年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公示复印件;11.2022年龙兴经济合作社年终社员收益分配名单明细表复印件;12.龙兴经济合作社2021年国道G240征地收益分配方案公示复印件;13.2021年龙兴村经济合作社年终社员G240征地分配名单明细表复印件;14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户名:李某)复印件;15.(20XX)粤07XX民初XX号《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6.(20XX)粤0X民终XX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7.申请书复印件;18.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复印件;19.授权委托书原件;20.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函原件;21.李淑芬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均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被申请人称:
一、台城街道办事处并非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分红纠纷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规定,我街于2022年6月24日对李某与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之间的成员资格争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做出李某属于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决定,证明我街已依法行使责令改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李某的申请事项属于其与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我街责令改正的职权范围,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我街并非受理李某的申请事项的适格主体。
二、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李某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参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流程,需其本人携带资料原件前来核对,以确保其复印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但李某将资料邮寄至我街后一直未按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无法证明其复印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故无法进一步开展工作。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1.李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口一直保留在台城街道筋坑龙兴村XX号,未曾迁出。
2.李某于2022年3月7日向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台城街道办事处)申请确认其具有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筋坑村龙兴经合社)的社员资格。
3.2022年6月24日,台城街道办事处作出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李某户口一直保留在台城街道筋坑龙兴村XX号,其母亲是筋坑村龙兴经合社的社员,李某婚后户籍未随丈夫迁出,认定李某属筋坑村龙兴经合社的成员。
4.李某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判令处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支付2021年国道G240征地收益分配款12500元、2022年年终收益分配款710元等诉讼请求。2023年5月10日,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07XX民初XX号《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5.李某不服台山市人民法院(20XX)粤07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5月10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0X民终XX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6.李某于2023年8月30日向台城街道办事处邮寄送达《申请书》,请求责令筋坑村龙兴经合社向其支付2021年国道G240征地收益分配款12500元、2022年年终收益分配款710元。
7.李某不服台城街道办事处未对其提出的关于责令筋坑村龙兴经合社向其支付2021年国道G240征地收益分配款12500元、2022年年终收益分配款710元的申请作出处理,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责令筋坑村龙兴经合社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国道G240征地收益分配款12500元、2022年年终收益分配款710元的申请作出处理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台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具有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职权。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出的“责令筋坑村龙兴经合社向其支付2021年国道G240征地收益分配款12500元、2022年年终收益分配款710元”的请求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签收申请人通过邮寄送达的《申请书》,但一直未作出处理,距今已经超过了6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李某提出的关于“责令筋坑村龙兴经合社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国道G240征地收益分配款12500元、2022年年终收益分配款710元”的申请事项作出行政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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