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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行复〔2023〕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4-01-22 14:40:07
  • 来源: 台山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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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台山市某经济合作社

被申请人: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占某

法定代理人:谭某

申请人台山市某经济合作社不服被申请人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于20XXXX作出的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20XXXX向台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立案受理。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台街资格决字〔20XX〕第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台街资格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申请人其他村民的利益,容易引发村民间更多的矛盾及不稳定因素。

一、第三人占某母亲谭某为出嫁女,出嫁之后虽然户籍没有迁移,但占某随父亲一方生活,随父亲姓,其父母亲没有实际履行本社集体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参加本社的选举和民主议事表决等集体组织成员应履行的权利义务,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认定村民资格应采取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履行集体组织权利义务事实的双重并行原则,占某不在户籍所在地即本社居住生活,也没有在本社享有生产资料和宅基地房产,应不予认定其为属于本社集体成员。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有权表决通过其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某经济合作社经合社村民在20161020日同意并通过《商议关于台开快速路征地款分配方案的事宜》第二条“出嫁的村民及其子女不参加分配”。申请人占某作为出嫁女谭某的子女,上述规定表决否定第三人占某能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集体利益分配的权利。

综上,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台街资格决字〔2023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台城街道办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2.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4.广东宁盈律师事务所函原件;5.授权委托书原件;6.律师证复印件;7.实习律师证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均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被申请人称:

一、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的规定,在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中,我街依法具有职权对辖区范围内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项作出相应处理,主体适格。

二、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占某2023523日向我街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属经济合作社成员。我街依法受理,于202361日向经济合作社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于202364日邮寄送达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在期限内进行了答复。我街于2023718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3729日邮寄送达占某,于2023729日邮寄送达经济合作社。

三、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合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申请人自出生至今户口一直保留在经济合作社所在地,出生时其母亲是经济合作社成员,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街作出确认占某经济合作社成员的申请决定。我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申请人提交证据清单》复印件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申请书》复印件3.占某身份证复印件;4.户口簿复印件;5.谭某(系占某母亲)身份证复印件;6.结婚证复印件;7.占某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8.情况说明复印件;9.关于召开确认占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议事会的申请书及物流信息复印件;10.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44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11.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X号《提出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及物流信息复印件;12.答复复印件;13.民主议事签名表复印件;14.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X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及物流信息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1-21114经与原件核对相符,其他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本机关已于20231024日向第三人占某邮寄送达台府行复〔202XXX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在本机关通知的期限内未提出答复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材料。

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一、占某,男,20091229日出生,于201042日出生申报,随母亲谭某入户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经济合作社3号,截至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时一直未曾迁出。                  

二、2022613日,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台城街道办事处作出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X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谭某属于某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三、2023523日,占某向台城街道办事处申请界定其具有某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资格。

四、202361日,台城街道办事处作出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X号《提出答复通知书》,告知某经济合作社关于占某的申请及受理情况,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拒绝其享受村集体利益分配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通知书以邮寄方式于202364日送达某经济合作社某经济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向台城街道办事处提交答复和民主议事签名表。该民主议事签名表显示,20161020日,某经济合作社就商议关于台开快速路征地款分配方案一事进行民主议事,议事结果是“经村户代表会议通过,同意从台开快速路的征地款中提取80%分配给本村村民。具体分配方案如下:1.按当前的人口按人分配,今年因婚迁入或出生迁入的村民参加分配,今年死亡的村民参加分配;2.已出国(移民的、包括出国务工、探亲、旅游)、出嫁的村民及其子女不参加分配。3.附分配方案。”

五、2023718日,台城街道办事处作出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X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占某“自出生申报入户后至本决定书做出之日是台山市某经济合作社成员,除非出现丧失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否则申请人占某仍是台山市某经济合作社成员”,该决定书分别于20237292023731日邮寄送达某经济合作社和占某。

六、某经济合作社不服台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X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39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2023718作出的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1.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对其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作出处理的职权。

2.涉案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X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本案中,第三人占某是申请人某经济合作社成员谭某所生的子女,出生后随母入户申请人,并一直保留至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所规定情形,被申请人根据有关事实和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认定第三人属于台山市某经济合作社成员并无不当。

3.涉案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X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办理完毕。本案中,第三人于2023314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2023718日作出涉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分别于20237292023731以邮寄方式送达某经济合作社占某已明显超出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职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X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实体处理正确,程序违法。但该程序违法并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宜予以撤销,应依法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作出台街资格决字〔202X〕第XX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为共同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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