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府行复〔2023〕12号
申请人:台山市某养殖场
被申请人: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革锋,镇长。
地址:台山市三合镇温泉新区镇政府大院。
委托代理人:林伟健,系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台山市某养殖场不服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10日向台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情况。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签收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在未办理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修建养鸭场,现场已搭建7个棚和1间房屋,合计毁坏林地面积为2877.82平方米(4.316亩),被毁坏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于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罚款77701元、并责令申请人30天内恢复被占用、被毁坏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对该告知书查明的情况、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和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承包土地的真实情况经过。申请人所在地
原为XX管区XX村旧址及其原耕种的山岗地,因1958年建设XX水库,XX村举村外迁且于1965年左右全部迁徙完毕,由于外迁后耕地减少,原村址及山岗耕地仍有XX村村民回去耕种,涉案所在土地已由村民多年来开发成果园,种植南华李及沙梨等经济作物。另外,涉案土地XX村集体建有养殖棚4间及粮仓一间(即本案所涉居住房屋),一直延用至今。2010年1月1日,三合镇XX村委会XX村与三合镇XX村委会村民黄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XX村将其所属的土名孟狗堡水田(8亩)和岗地(10亩)发包予黄某承包经营,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共15年,黄某承包上述土地后从事养殖及果场经营,期间黄某在涉案土地上加搭一个养殖棚。2019年9月11日经发包方同意,黄某将其承包的18亩地转包予申请人。另外,2017年12月26日,申请人经营者经法定程序,通过三合镇三资平台竞投,取得某经济合作社所属的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100多亩土地的承包权,在涉案土地开办台山市某养殖场,期间,为生产需要,申请人在涉案土地搭建一间料房及两间杂物房简易建筑,面积约300平方。2021年9月17日,台山市三合镇政府向申请人发出台三合政府责改〔2021〕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申请人依照其要求,拆除了位于养殖场北边面积为1150平方米的两间养殖棚及位于斜坡面积为142.8平方米硬底化土地,恢复植被并取得三合镇政府认可继续从事家禽养殖。2023年2月17日,台山市三合镇政府向申请人发出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罚款77701元、并责令申请人30天内恢复被占用、被毁坏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二)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究时效。从时间上看,2019年9月11黄某将其承包的18亩地转包予申请人,另外,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取得某经济合作社所属的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100多亩土地的承包权,申请人涉案养殖场是在申请人承包涉案土地之前就已经建设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已经超过了两年的处罚时效,应对申请人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申请人在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7月7日期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鸭养殖场,是完全错误的。
(三)行政处罚对象主体错误。2019年9月11黄某将其承包的18亩地转包予申请人,另外,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取得某经济合作社所属的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100多亩土地的承包权,涉案土地的所有者为某经济合作社,并且涉案养殖场是在申请人承包涉案土地之前就已经建设好,申请人并非涉案面积为2877.82平方米山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破坏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科以处罚对象主体错误。事实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某经济合作社和上一手的土地承包者黄某作出,与申请人无关。
(四)申请人涉案行为是早些年因正常经营而作出,而政府部门在近年变更涉案土地性质并未充分告知某村和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涉案行为不属于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涉案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9年之前,处罚机关未能提供申请人2019年之前建设养殖场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仅凭养殖场存在养殖棚和建筑就认定是申请人作出了违法行为,难以让人信服。
(五)本案涉林地违法的问题是申请人2019年承包养殖场土地之前就发生,与申请人无关,不可归责为申请人毁坏林地。事实上,按照XX村涉案土地使用历史,涉案土地用途一直是果园和养殖场。而今天政府却说将该地是林地。XX村和申请人对此都不知情,仍以为土地性质是果园和养殖场。本案显然是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山林边界、土地性质信息不畅或不一致而导致。因此,申请人承包使用涉案土地是属于原有建设好的养殖场,不可归责为申请人毁坏林地。
(六)行政机关未充分调查取证,未调查清楚事实情况。行政机关未调查清楚养殖场的搭建时间,当地村民和村干部都知道养殖场承包人承包涉案土地前已搭建好,行政机关未充分调查取证,对涉案行为发生的时间认定错误。该涉案土地从1965年起由某村村民耕种,涉案土地XX村集体建有养殖棚4间及粮仓一间(即本案所涉居住房屋),一直延用至今,申请人承包该土地时,某村村民证明该土地用途为种植养殖,且《林地证明》地类为宜林地,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前,宜林地不属于林地,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该涉案土地已经耕种50多年,无论从历史上还是所有的村民认知上,该涉案土地的用途都是种植养殖,政府部门何时改变了涉案土地性质没有告知申请人和村民,村民和申请人都不了解土地的性质,政府部门应当先充分告知申请人和村民,在申请人和村民都不知情和没有违法故意情况下,政府部门不应当直接进行处罚。
(七)委托鉴定机构未通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三合镇人民政府委托鉴定机构前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申请回避。三合镇人民政府委托鉴定机构没有通知申请人,也没有告知申请人申请回避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八)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再次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2021年9月17日,台山市三合镇政府向申请人发出台三合政府责改〔2021〕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申请人依照其要求,拆除了位于养殖场北边面积为1150平方米的两间养殖棚及位于斜坡面积为142.8平方米硬底化土地,恢复植被并取得三合镇政府认可继续从事家禽养殖。2023年2月17日,台山市三合镇政府向申请人发出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罚款77701元、并责令申请人30天内恢复被占用、被毁坏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因一违法行为对申请人再次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九)涉案养殖场所有权不是申请人,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拆除养殖场不合理也不合法。涉案养殖场是由XX村建设的,该养殖场所有权属于XX村,申请人只是承租人,没有权力拆除属于XX村的养殖场及相关设备,且申请人的租期在2024年到期,XX村将收回该养殖场,如果申请人强行拆除养殖场,将会造成很多社会矛盾,且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拆除所有权不属于申请人的养殖场,可能使申请人陷入其他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拆除养殖场不合理也不合法。
如上所述,请行政机关充分考虑,撤销对申请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适格。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名单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江府告〔2020〕5号)和《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台府〔2020〕14号)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江门市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由台山市各镇街实施。
被申请人对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一案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台山市林业局《关于2021年森林督查违法图斑依法查处整改的函》文件要求,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9日巡查至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时,发现台山市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未办理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修建养鸭养殖场有占用、毁坏林地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对台山市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制发了台三合政府责改〔2021〕X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占用林地,并限期2021年9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第三方单位台山市某园于2022年3月份现场测量鉴定,涉案现场地块范围被占用、毁坏林地的面积为4065.42平方米(6.0981亩),其中搭建八个棚面积为3580.62平方米(5.3709亩),搭建房屋面积为342.00平方米(0.5130亩),修建硬底化斜坡平地面积为142.80平方米(0.2142亩)。台山市林业局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涉案地块范围的林地证明。我镇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3月10日再次到涉案现场检查并记录和3月14日依法对涉案养殖场经营者朱某进行询问并记录。台山市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于2022年3月份在涉案养殖场养殖棚外围空地上已自行补种部分树木,同年6月份自行拆除涉案现场占用林地的部分养鸭棚面积为1044.8平方米、硬底化斜坡平地面积为142.8平方米,并补种树木,当事人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台山市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鉴定意见告知书》,将第三方单位鉴定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第三方单位(台山市某园)于2022年7月7日对涉案现场地块范围被占用林地的面积进行复查,经现场测量鉴定,现场占用林地的部分棚和硬底化斜坡平地已拆除整改,已拆除面积为1187.60平方米(1.7814亩),其中拆除一个棚面积为1044.80平方米(1.5672亩),和一块硬底化斜坡平地面积为142.80平方米(0.2142亩),现场整改地块已复绿种植桉树。涉案现场范围尚未整改剩余面积为2877.82平方米(4.3167亩)。截至2022年7月7日止,台山市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在未办理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修建养鸭养殖场,修建七个棚和一间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涉案现场地块范围被占用、毁坏林地的总面积为2877.82平方米(4.3167亩),其中修建七个棚面积为2535.82平方米(3.8037亩),修建一间房屋面积为342.00平方米(0.5130亩)。涉案现场地块被改变林地用途前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地类为宜林地。
根据上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报告书、林地证明、情况说明书等证据显示,申请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作出的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幅度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规〔2021〕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的规定。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为: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柒佰零壹圆整(¥77701);2.责令30天内恢复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林地被占用、毁坏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幅度适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程序合法。
第三方单位(台山市某园)于2022年3月30日完成3月1日现场测量鉴定报告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台山市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鉴定意见告知书》,将第三方单位鉴定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对台山市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送达了台三合政府告〔2023〕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台三合政府听告〔2023〕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台山市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于2023年1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和《要求举行听证申请书》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提出听证请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台三合听通〔2023〕X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我镇政府举办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听证员姓名等有关内容。2023年2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镇综合执法办办公楼一楼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和意见并进行了复核。2023年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并通过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依照法律程序对该案处罚建议进行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并记录。经我镇政府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于2023年2月17日依法对台山市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作出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台山市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作出的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幅度适当、执法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一、2021年8月19日,台山市林业局向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合镇政府)发出《关于2021年森林督查违法图斑依法查处整改的函》,要求根据2021年森林督查违法图斑对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依法查处整改。
二、2021年9月17日,三合镇政府作出台三合政府责改〔2021〕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朱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1年9月26日前自行拆除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违法建筑及设施,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上述通知书于当日直接送达朱某。
三、2022年3月1日,三合镇政府作出台林委字〔2022〕第X号《鉴定调查委托书》,委托台山市某园对涉案地块的林种、面积、地类进行鉴定调查。
四、2022年3月10日9时52分至11时52分,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两名执法人员在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一带对朱某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现场检查笔录》。
五、2022年3月14日9时52分至10时52分,三合镇政府两名执法人员在三合镇XX圩XX路XX号对朱某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朱某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是台山市某养殖场(以下简称朱某养殖场)的经营者,于2017年12月26日经台山市三合镇西华村某经济合作社村民民主议事同意由其承包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用于经营种养业,于2019年9月11日与黄某签订《合同转让协议》承接该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大约在2017年5月开始搭建了4个养殖棚,修建3个养殖棚,养殖场建设之前有种植果树。
六、2022年3月25日,三合镇政府就某养殖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立案。
七、2022年3月30日,台山市林业局出具《关于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范围林地证明》。
八、2022年3月30日,台山市某园出具〔2022〕第X号《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中现场调查报告书》,调查结果为涉案地块总面积为4065.42平方米(6.0981亩),搭建八个棚面积为3580.62平方米(5.3709亩),搭建房屋面积为342.00平方米(0.5130亩),现场被改变林地用途前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地,地类为宜林地。
九、2022年4月8日,三合镇政府作出台三合鉴告〔2022〕X号《林业行政处罚鉴定意见告知书》,告知某养殖场在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被占用、毁坏林地的面积为4065.42平方米,现场地块被改变林地用途前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地类为宜林地。上述告知书于当日直接送达朱某。
十、2022年6月6日,三合镇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在三合镇西华村委会某村后山一带(某养殖场)取证,拍摄朱某自行拆除占用林地的部分养鸭棚、硬底化斜坡,并补种树木的现场照片。
十一、2022年7月11日,台山市某园出具《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显示,其受三合镇政府再次委托,于2022年7月7日对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中现场中被占用林地的面积进行复查,经查朱某已拆除面积为1187.60平方米(1.7814亩)。其中拆除一个棚面积为1044.80平方米(1.5672亩)和一块硬底化斜坡平地面积为142.80平方米(0.2142亩),现场整改地块已复绿种植桉树。涉案现场范围尚未整改剩余面积为2877.82平方米(4.3167亩)。
十二、2022年8月22日,三合镇政府作出台三合政府罚〔2022〕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养殖场作出“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柒佰零壹圆整(¥77701);2.责令30天内恢复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林地被占用、毁坏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十三、某养殖场不服,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理,认为三合镇政府作出的台三合政府罚〔2022〕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台府决字决定〔2022〕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该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十四、2023年1月28日,三合镇政府作出台三合政府告〔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台三合政府告〔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某养殖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作出“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柒佰零壹圆整(¥77701);2.责令30天内恢复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林地被占用、毁坏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告知书于2023年1月30日直接送达朱某。
十五、2023年1月31日,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向三合镇政府申请听证。
十六、2023年2月2日,三合镇政府作出台三合听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定于2023年2月14日举行听证。该通知书于2023年2月2日直接送达朱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汉龙律师。
十七、2023年2月14日,三合镇政府就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举行听证会,并形成《听证笔录》和《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十八、2023年2月15日,三合镇政府法制审核人员对案涉执法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通过”的审核意见。
十九、2023年2月16日,三合镇政府领导班子对某养殖场(经营者:朱某)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进行集体讨论。
二十、2023年2月17日,三合镇政府作出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养殖场作出以下处罚:“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柒佰零壹圆整(¥77701);2.责令30天内恢复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林地被占用、毁坏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该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朱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汉龙律师。
二十一、2023年2月17日,三合镇政府作出台三合责改〔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某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3年3月20日前恢复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林地被占用、毁坏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该通知书于当日直接送达朱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汉龙律师。
二十二、某养殖场不服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
二十三、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有关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案件庭审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进行行政复议庭审。
二十四、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延长本案审查期限30日,案件现已审结。
另查明,三合镇XX村委会XX村于2006年4月28日取得台林证字(2006)第X号《林权证》,涉案地块在上述《林权证》范围内。
以上事实除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外,还有《行政复议调查通知书》(向三合镇政府进行调查)、《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向台山市林业局致函)、《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致函)、台林证字(2006)第X号《林权证》复印件、台山市林业局《关于〈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的回复》等资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一、涉案台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名单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江府告〔2020〕5号)附件《江门市调整由各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中的第735项“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
二、涉案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本案中,本机关曾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台府决字决定〔2022〕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台三合政府罚〔2022〕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该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上述复议决定书于2023年1月16日送达被申请人,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同年1月31日,申请人申请听证;2月1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2月16日,被申请人的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因此,涉案行政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台府决字决定〔2022〕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要求的有关程序。
三、被申请人对法律适用不准确,涉案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被申请人查明涉案地块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4065.42平方米(6.0981亩),在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拆除占用林地的部分养鸭棚、硬底化斜坡,并补种树木,经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台山市某园对涉案地块的面积进行复查,申请人已拆除面积为1187.60平方米(1.7814亩),尚未整改剩余面积为2877.82平方米(4.3167亩)。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部分整改后涉案地块剩余的未整改面积2877.82平方米(4.3167亩)作为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面积,并依据《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规〔2021〕3号)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等规定对申请人处以“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柒佰零壹圆整(¥77701);……”的行政处罚,属于对法律适用理解不准确。虽然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但该行为并未有给予当事人畸重的处罚,也没有要求当事人履行不当的义务,根据“不得因陈述申辩加重当事人的处罚”的原则,不宜撤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应确认被申请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内容中关于“……2.责令30天内恢复台山市三合镇XX村委会XX水库边XX村后山一带林地被占用、毁坏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属于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存在瑕疵。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台三合政府罚〔2023〕X号《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台山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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