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受理条件
(一)请求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要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受理:
1.申请人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请求;
2.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与利害关系人;
3.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且所在地台山市辖区;
4.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5.属于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仲裁约定。
(二)请求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1.请求人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2.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不属于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受案和管辖范围;
4.不应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请求材料
(一)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请求书。书面请求书格式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中的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填写(即本指南所附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请求书》)。请求书为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在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填写时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请求调解的事项、事实、理由和依据。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当事人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当事人提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要求必须加盖公章;
3.代理人身份证件,应当提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以上提交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时,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后退还原件。
(三)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所有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份数按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一份、所有被请求人各一份的数量提供。
上述证据包括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原始档案材料,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合作合同,在职证明,专利权实施后产生的利润证明等。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副本。
(四)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的,请求人要明确委托权限。
四、联系方式
台山市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请求受理(邮寄)地址:台山市台城舜德路176号,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督管理股(台山市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中心)。
联系电话:0750-5563856。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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