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评估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关于印发<台山市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科工商〔2016〕60号)(以下简称《办法》)组织开展了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的评估工作,经评估,建议《办法》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按照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现将《办法》评估报告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办法》是由原台山市科商务局与台山市财政局于2016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台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台发〔2019〕1号),原台山市科商务局的专利管理整合并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19年台山市机构改革后,该《办法》纳入我局规范性文件。
二、评估开展情况
《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9月8日,因《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上级文件《关于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专利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江知规字〔2019〕1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市监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为保持一致性的需要,我局于2021年9月启动了《办法》的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的评估工作。
(一)关于《办法》的必要性
“两个《通知》”的有限期均至2021年12月31日,江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江门市财政局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将“两个《通知》”合并重新修订,并于2021年8月23日出台了《江门市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两个《通知》”作为《办法》的设立依据,《办法》期限届满后,我局将依据新《办法》遵照执行。因此,《办法》期限届满后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
(二)关于《办法》的可行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事关知识产权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原则性、根本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战略性、指导性,是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献,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台山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始终坚持以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向前发展。《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知识产权工作发展,不适应现有的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不利于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服务。因此,《办法》期限届满后,对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及发展工作的可行性不高。
三、评估建议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及发展工作的实际需求,以及确保政策上与上级保持一致性,认为《办法》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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