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台山市城镇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经报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台山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公布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台山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台府办[2008]185号)规定,经台山市物价局研究同意,我市2011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市场租金单价、人均住房补贴面积及家庭人口数确定。
1、台山市区普通住宅市场平均租金单价为5元/平方米,圩镇为3元/平方米。
2、人均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13平方米/人)的差额计算。
3、家庭人口数标准:以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台山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台山市困难职工优待证》内登记的家庭成员或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数为计发补贴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
(二)计算公式:
1、低保家庭月租赁补贴=市场租金单价×(13平方米-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2、低收入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市场租金单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3平方米-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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