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保障范围公告
根据《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和台山市实际情况,经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5.5万元以下;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其中,申请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825元以下,具有台山市城镇户籍3年或以上,且符合上述第1、3、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2.从初次就业起计,工作3年以内;
3.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元以下;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在本市连续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在本市近年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本市城镇居住证明;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元以下;
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在本市连续工作累计满3年(申请位于我市产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位于台城城区(规划红线内)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累计满3个月)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在本市近年购买社会保险3年以上(申请位于我市产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位于台城城区(规划红线内)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的,3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就业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四、以上准入标准由台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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